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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是从1998.9.8进公司到现在在公司做管理.2002年只帮我卖了一个月的社保{当时只有一小部分管理卖.是公司全费的}由于当时没有公开名单的.也是公司出资,所以到了2007年我才知道我的社保只卖了一个月就不卖了.后来要求公司卖,公司说没有名额了.等到2008年8月才开始,而今我在公司连续工作了15年以上了.公司也将在今年内解散.请问我能否要求合理的劳动补偿和要求公司卖完15年的社保吗?

其他 2020-08-07 04:56 人浏览
共7位律师解答
  • 你好,可以到社保局投诉要求补交社保。
  • 你好,可以到社保局投诉要求补交社保。
  • 补缴社会保险不属于劳动仲裁的受理范围,而是属于行政管理的范畴。因用人单位欠缴、拒缴社会保险费或者因缴费年限、缴费基数等发生的争议,应由社保管理部门解决处理。  《调解仲裁法》确定了社会保险争议属于劳动争议,用人单位、劳动者和社保机构就欠费等发生争议,是征收与缴纳之间的纠纷,属于行政管理的范畴,带有社会管理的性质,不是单一的劳动者与用人单位之间的社保争议。因此,对于那些已经由用人单位办理了社保手续,但因用人单位欠缴、拒缴社会保险费或者因缴费年限、缴费基数等发生的争议,应由社保管理部门解决处理。对于因用人单位没有为劳动者办理社会保险手续,且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不能补办导致劳动者不能享受社会保险待遇,要求用人单位赔偿损失的,则属于典型的社保争议纠纷,人民法院应依法受理。  《社会保险费征缴暂行条例》第十三条 “缴费单位未按规定缴纳和代扣代缴社会保险费的,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或者税务机关责令限期缴纳”  《社会保险征缴暂行条例》第26条规定:“缴费单位逾期拒不缴纳社会保险费、滞纳金的,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或者税务机关申请人民法院依法强制征缴。
  • 按相关法律规定,对于劳动纠纷中的经济补偿,经济补偿按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的标准向劳动者支付。六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按一年计算;不满六个月的,向劳动者支付半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劳动者月工资高于用人单位所在直辖市、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公布的本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的,向其支付经济补偿的标准按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的数额支付,向其支付经济补偿的年限最高不超过十二年。另外,月工资是指劳动者在劳动合同解除或者终止前十二个月的平均工资。
  • 一、向社会保险费征收机构投诉,责令用人单位改正
    《社会保险法》第86条规定,用人单位未按时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的,由社会保险费征收机构责令限期缴纳或者补足,并自欠缴之日起,按日加收万分之五的滞纳金;逾期仍不缴纳的,由有关行政部门处欠缴数额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
    二、以社会保险费征收机构为被告提起行政诉讼
    《社会保险法》第83条规定,用人单位或者个人认为社会保险费征收机构的行为侵害自己合法权益的, 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
    三、申请劳动仲裁或者起诉。
    《社会保险法》第83条规定,个人与所在用人单位发生社会保险争议的,可以依法申请调解、仲裁,提起诉讼。《社会保险费》第27条规定,职工与所在用人单位发生社会保险争议的,可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办案规则》的规定,申请调解、仲裁,提起诉讼。
  • 你好,可以到社保局投诉要求补交社保。
  • 你好,可以到社保局投诉要求补交社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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