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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于2006年结的婚,结婚第二天就没有在男方家住,因感情不和,提出提婚,2009年5月在当地法院拿到判决书,要求但时买个去的嫁妆物品归属女方并赔偿男方25000元;但是物品在男方家使用近2年,应该算折旧费;我个人觉得不合理就没有进行赔偿;未与男方达成赔偿协议,拖在现在,现在嫁妆物品还在男方家使用,男方在今年年底就要与她人结婚了;请问我是否可以再婚,赔偿是否可以不算,就这样嫁妆物品抵赔偿金呢?

案件执行 2011-12-28 20:35 人浏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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