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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用人单位以\"裁员增效\"为名,给我们八名电工安排转岗,因我们是专业的高频电工,不适应其它岗位,故提出辞职.经双方同意(并签署了一份协议)由用人单位额外支付一个月(即7月份)工资,于2008年7月1日起终止合同的权力和业务,在这种情况下用人单位是否应该依照08年劳动合同法的相关规定为我们8名电工提供足额的经济补偿? 二.关于以上所支付的7月份工资数(1500元),因我们在此以前的工资数为3000元---4000元之多,用人单位的这种做法合理合法吗?

其他 2008-07-09 13:31 人浏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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