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请问律师:刑事自诉案件的范围是哪些?最近我朋友家里发生了子女虐待父母事情。谢谢。

刑事辩护 2010-01-11 16:39 人浏览
共1位律师解答
  • 刑事自诉案件的范围: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170条规定了自诉案件的范围,   (一)告诉才处理的案件;   (二)被害人有证据证明的轻微刑事案件;   (三)被害人有证据证明对被告人侵犯自己人身、财产权利的行为应当依法追究刑事责任,而公安机关或者人民检察院不予追究被告人刑事责任的案件。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明确了三类案件的具体范围。告诉才处理的案件包括:   1.侮辱、诽谤案,但严重危害社会秩序和国家利益的除外;   2.暴力干涉婚姻自由案;   3.虐待案;   4、侵占案。   人民检察院没有提起公诉,被害人有证据证明的轻微刑事案件包括:   1.故意伤害案;   2.非法侵入住宅案;   3.侵犯通信自由案;   4.重婚案;   5.遗弃案   6.生产、销售伪劣商品案,但严重危害社会秩序和国家利益的除外;   7.侵犯知识产权案,但严重危害社会秩序和国家利益的除外;   8.属于刑法分则第四章侵犯公民人身权利、民主权利罪和第五章侵犯财产罪规定的对被告人可能判处三年以下刑罚的案件。以上八项案件,法院受理后对于证据不足的可移送公安机关受理,认为被告人可能判处三年以上有期徒刑的应移送公安机关立案侦查。对于公安机关或者人民检察院应追究责任不追究时,起诉时需要提供相应机关作出不予受理的书面 决定。   刑事案件在多数人的概念中是检查机关提起公诉,由法院来判决的案件。其实,在刑事案件中也有被害人自己提起诉讼的,称为刑事自诉案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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