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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单位违反劳动法而发生争议,提出仲裁,已受理, 提出解除劳动合同关系,补偿2个月工资,加班费若干,补足最低工资差额。在向仲裁员询问时,他告诉我;因为没有向单位书面提出解除合同,没有提出上面的要求,所以这些要求不能支持,请问这种说法对吗?有没有法规的强行规定,非要向单位提出后才能仲裁?

仲裁 2013-11-06 07:35 人浏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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