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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当初因为涉嫌贩卖毒品被抓,在看守所待了35天因为证据不足被释放,后改为监视居住,现在监视居住过期11天了,今天给打电话给派出所的叫我过去,那队长拉着我说什么检察院还想搞我,要我打个红包给检察院,要不他说到时候又把我抓进去,我知道他骗我,可他胃口太大,我现在实在拿不出那钱,他又不给结案,我该怎么办?

刑事辩护 2019-09-28 12:13 人浏览
共10位律师解答
  • 可以要求解除强制措施
    【追问】请问,他现在都不提这个解除的事,我该怎么办,他要我去准备钱过几天去所里找他,还有当时监视居住要我交了5000保证金,可我查询了监视居住不需要交保证金,他连张收据也没打,这钱我还拿得回吗?
    【回答】这个钱很难拿回,但要求解除强制措施可以做到
  • 可以向公安局投诉
  • 可以向公安局投诉
  • 可以向公安局投诉
  • 依新刑事诉讼法第72条规定,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对于符合逮捕条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以监视居住:
    (一)患有严重疾病、生活不能自理的;
    (二)怀孕或者正在哺乳自己婴儿的妇女;
    (三)系生活不能自理的人的唯一扶养人;
    (四)羁押期限届满,案件尚未办结,需要采取监视居住措施的。
    是否采取监视居住的强制措施由公安机关、法院或检察院决定。
  • 被监视居住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应当遵守以下规定:
    (一)未经执行机关批准不得离开住处,无固定住处的,未经批准不得离开指定的居所;
    (二)未经执行机关批准不得会见他人;
    (三)在传讯的时候及时到案;
    (四)不得以任何形式干扰证人作证;
    (五)不得毁灭、伪造证据或者串供。被监视居住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违反前述义务,情节严重的,予以逮捕。
  •   监视居住是一种强制措施,判刑之后,要执行刑罚,如果符合条件,可以办理监外执行。  监视居住是指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在刑事诉讼中限令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在规定的期限内不得离开住处或者指定的居所,并对其行为加以监视、限制其人身自由的一种强制措施。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监视居住最长不得超过六个月。  《刑事诉讼法》第254条规定,对被判处有期徒刑或者拘役的罪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暂予监外执行:  (一)有严重疾病需要保外就医的;  (二)怀孕或者正在哺乳自己婴儿的妇女;  (三)生活不能自理,适用暂予监外执行不致危害社会的。  对被判处无期徒刑的罪犯,有前款第二项规定情形的,可以暂予监外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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