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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家单位的领导人员单独注册了另一家民营企业(他们是股东),后一家企业先是租用前一家单位的厂房设备,但应该付几十万的租赁费用却只付几万,水电等等费用也算在前一家单位的账上,还派员工无偿为其工作,无偿借一百万给其做流动资金.总之就是把成本都转嫁给前单位,利润留给自己的私人企业.造成原单位经营成本大幅上升,发生亏损,职工工资多年不调整,而他们自己的私人企业却年年大肆分红,我想问一下,像他们的这种形为违法吗,法律上对此有什么规定没有.

工商事务 2013-11-15 22:05 人浏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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