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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年前市场竣工,原摊位经营户以投标的方式进入新市场,当时租金采用明标暗投取最高价的方式来竞争好的摊位,合同三年一期,租金每年付一次,按合同租金每年递增百分之五。明标暗投取最高价的方式使得好位置的摊位租金价格非常高。当时我考虑到风险所以只投了位置很差价格便宜的摊位,一年后市场好位置的经营户虽然生意多点但由于租金过高几乎亏损,我们位置差的生意少点可租金便宜也只能维持,整个市场都无利可图,不知是什么原因一年到期了市场也没来催讨租金大概又过了七八个月市场开始来催讨租金了,当时市场给予各经营户减免百分之二十五的租金优惠政策来讨要租金,那时市场各经营户有三种不同的看法,第一种:高价位租金经营户不满意只减免百分之二十五拒绝付租金。第二种:中低价位经营户满意减免政策就交了租金。第三种:就是代表我的想法的低价位经营户不希望叫市场减免,反而希望按合同规定每年递增百分之五,出于这种想法是因为我的摊位风险小,可以挤掉高价位的经营户,使得我们可以多分点生意做因为这也是一种竞争,又何况我的要求完全是按照合同上所规定的每年递增百分之五十规定。请问:我们向市场的要求每年递增百分之五的租金合理吗?如果市场不同意我们的要求反而减免百分之二十五我们可以告市场违反合同吗?我们可以拒付租金吗?我们可以要求赔偿竞争上所带来的损失吗?

争议解决 2008-07-11 14:27 人浏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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