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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爷爷共有2个儿子5个女儿。自2001年我奶奶去世之后爷爷就由2个儿子承担赡养老人,每年我们两家会分别给250斤粮食及其老人的水电费和人亲客往的费用都是由2个儿子负责的。子女7人都会给老人200元零花钱,就这样一直相安无事的过着但到2012年7月开始我们的住处拆迁,爷爷个人的拆迁赔款共计有11万左右,此款项一直保存在老人小女儿的老公那边。这时有人提成7个子女共同承担赡养老人的问题,口头协商7个子女一人赡养一个月轮流,现在在一张书面协议上出了问题,长子要求把款项保存人的是谁写到协议中招到对方的拒绝还恶言抨击长子。要求查看一下当时赔款的存条也招到拒绝,作为继承者是有权知晓的吗?另外法律上不是说可以根据财产分割的多少来对老人进行赡养吗?如果长子只在结婚成家的时候老人分给他的两间房后再无其他所得的情况之下是否可以少赡养一些呢?况且虽然老人的5个女儿在2001年开始有每年给200元零花钱,但并无其他的付出的情况是否能平均分配财产呢?

其他 2013-11-05 20:08 人浏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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