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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是一个农民,1949年生,1978年与县公路段签订一年的劳动协议,进入县公路段下属道班工作(当时称“协议工”),一直工作至2002年,被县公路段以年老为由一次性发放4000元辞退(同时辞退的还有其他十余个“协议工”)。我当时不满单位的行为,未领取那4000元,但也没想到用法律维权。请问:2002年县公路段辞退我的行为是否合法?在我和公路段的劳动关系存续期间,未缴过养老保险,现在是否可以补缴?如果可以,我个人和单位分别占多大比例?缴纳的年限分别是多少?

其他 2010-01-16 17:44 人浏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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