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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师法》第三章资格和任用第十四条规定:受到剥夺政治权利或者故意犯罪受到有期徒刑以上刑事处罚的,不能取得教师资格;已经取得教师资格的,丧失教师资格。丧失教师资格或被撤销教师资格。 我的教师资格和我的教师身份能任人随便取消吗?能随企业改制而剥夺吗?????如果因企业改制来改变我的教师资格身份,是不是侵权行为?

其他 2012-03-22 11:05 人浏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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