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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小组(生产队)有一片林地,距小组所在地约十公里,原是本组老一辈于1917年购买,1917年至1953年为购买的几户经营,1953年归合作社集体所有,1953年至1980年我组均以本组集体的名义轮流派人去经营,派去的人均按当时的要求记工分,所得归小组集体(此期间同生产大队的其他六个生产队未派人去经营)。1980年分田到户时,虽未将该林地分到户,但我组于81年办理林权证,四至标清。从1980年至今,我组由有劳动力的家庭自由前去经营,所得归个人。此期间从1981年至1998年同生产大队的其他六个小组也有个别人去经营,所得也是归个人。现我组计划将该林地发包,而同村的六个小组以该林地尚未划分为由认为该林地尚属全村集体所有。请问:该林地权属应归我小组所有还是归全村所有?

争议解决 2008-07-13 09:15 人浏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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