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尊敬的律师同志: 我于1997年大学毕业后被分配到一集团公司,单位领导曾口头答应有住房,其后不久单位组织集资建房并向我要了身份证办理购买登记手续并代垫了购房款(参与集资的员工都由单位先垫购房款后再交),其后不久其他员工都被要求缴纳相当于房价三分之一或四分之一的钱并领到了产权证(都已登记在员工个人名下),我的那本至今已有10年却还被扣留,我也几番跟领导商量补交钱拿证,可领导却说当初只是以我的名义登记而已,该房子至今一直由我使用,请问律师,我是否可以主张要回产权证? 如果协商无果,我能否作挂失补证处理?要否承担法律责任?

其他 2019-08-24 11:06 人浏览
共6位律师解答
  • 该房产既然以你的名义登记购买,你可以作挂失补证处理。
  • 如不怕得罪领导,起诉要求交付房产证即可。
  • 自受理登记申请之日起,房屋登记机构应当于下列时限内,将申请登记事项记载于房屋登记簿或者作出不予登记的决定:
    ①国有土地范围内房屋所有权登记,30个工作日,集体土地范围内房屋所有权登记,60个工作日;
    ②抵押权、地役权登记,10个工作日;
    ③预告登记、更正登记,10个工作日;
    ④异议登记,1个工作日。公告时间不计入前款规定时限。因特殊原因需要延长登记时限的,经房屋登记机构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但最长不得超过原时限的一倍。
  • 房屋登记办法第二十条:登记申请符合下列条件的,房屋登记机构应当予以登记,将申请登记事项记载于房屋登记簿:
    1、申请人与依法提交的材料记载的主体一致;
    2、申请初始登记的房屋与申请人提交的规划证明材料记载一致,申请其他登记的房屋与房屋登记簿记载一致;
    3、申请登记的内容与有关材料证明的事实一致;
    4、申请登记的事项与房屋登记簿记载的房屋权利不冲突;
    5、不存在本办法规定的不予登记的情形。
  • 房屋产权登记的类型有:1、初始登记:新建房屋竣工后,权利人申请初始登记;
    2、转移登记:房屋买卖、交换、赠与、继承、调拨、以房地产作价入股或者作为合作条件与他人成立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合并(分立)、以房地产清偿债务、以其他合法方式使房屋权属发生变更的,当事人申请转移登记;
    3、变更登记:房屋所有权人(共有权人)名称改变、房屋坐落的地址变更、房屋面积增加或减少、房屋登记状况变更的,权利人申请变更登记;
    4、他项权利(抵押权)登记:设定房屋抵押权,当事人申请房屋抵押登记。登记后抵押情况发生变更的,当事人申请抵押变更登记;
    5、注销登记:房屋灭失、抵押权终止、房屋权利灭失的,权利人申请注销登记;
    6、补证、换证登记:证书(证明)遗失的,申请补证登记;证书(证明)破损的,申请换证登记。
  • 您好,尽快同单位协商解决,如协商不成尽快通过法律途径解决,最好请当地律师帮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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