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尊敬的律师同志: 我于1997年大学毕业后被分配到一集团公司,单位领导曾口头答应有住房,其后不久单位组织集资建房并向我要了身份证办理购买登记手续并代垫了购房款(参与集资的员工都由单位先垫购房款后再交),其后不久其他员工都被要求缴纳相当于房价三分之一或四分之一的钱并领到了产权证(都已登记在员工个人名下),我的那本至今已有10年却还被扣留,我也几番跟领导商量补交钱拿证,可领导却说当初只是以我的名义登记而已,该房子至今一直由我使用,请问律师,我是否可以主张要回产权证? 如果协商无果,我能否作挂失补证处理?要否承担法律责任?

其他 2008-02-14 16:58 人浏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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