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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情是这样的:我的车停放在物业公司指定的街边停车场(据说该停车场得到当地交警、派出所和社区的同意),当停车时守车人对我的车辆进行登记(物业公司自己印制的车辆进出登记薄),我缴费并由守车人出具给我停车发票。当晚凌晨3点过,车辆被盗贼开走,我第二天上午10点过发现车辆被盗,即刻向当地110报警,目前公安机关已经立案侦查,尚未有结果。 根据上述情况,我在网上查询了有关车辆被盗后的处理结果,目前看来有两种意见:一种是认为车辆停放物业公司只是收取了场地费,而不对车辆承担保管责任,这样来看,物业公司就没有任何责任;另一种看法是物业公司应对业主的财产承担保管责任,也就是说我的车交由物业公司指定的停车场保管,应该承担保管责任。另外,我查询了小区业委会与物业公司之间签订的《物业服务合同》,合同里写明了“业主或使用人对车辆停放有保管要求的,与物业公司另行约定”,从这条看来,物业公司对车辆的丢失不承担保管责任,同时,在合同另外一条又写明“物管公司未按照本合同的约定维护公共区域秩序,造成业主、使用人人身、财产损害的,物管公司应按过错大小承担相应责任”,从上述情况来看,到底物业公司是否应该承担赔偿责任?谢谢!

其他 2012-03-22 14:41 人浏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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