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由于腿骨粉碎性骨折医院在做固定手术时由于注意义务的疏忽,导致1根钢钉的过长刺伤腿部开刀另一侧的肌肉组织,刺痛难忍。第二天由于这跟过长的钢钉,医院又给做了第二次手术。请问:第二次手术是否应该由医院承担2次手术及2次手术后的所有医疗费用以及相应的陪护费、营养费、精神损失费等费用?又该走怎么样的程序来索赔呢?

诉讼 2008-07-12 16:03 人浏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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