咨询详情

情况是这样的:\r\n1、部门主管通知我明天起不要上班,我第二天也没去,公司以旷工5天为由于11月5日给我发解除劳动合同通知我自11月5日起解除劳动合同。11月5日起我们签的劳动合同失效,我认为既然已经解除劳动合同了,所以本人没有义务进行离职交接!\r\n2、主管已口头通知我离职,现在申请劳动仲裁,主管负认,说我自己旷工,但是我现在举证非常困难,因为当时办公室只有我和主管。请问我该怎么证明单位是单方面接触劳动合同,要求赔偿!\r\n3、当时劳动合同签的工作是销售,时间是不定时工作制。每周上班6天,每天上班10--12个小时,我是否可以要求对超过的时间要求单位给我加班费?\r\n4.单位可不可以以我未办理离职交接而拒绝办理社保转移手续?\r\n5、我和单位签了三次合同,但是第一次合同牵扯个试用期,单位说试用期不用缴纳社保,现在问试用期单位要交社保吗?第二,合同时效性问题。因为第一年签的合同时间为2005年至2007年,紧接着签了第二次合同2007年至2008年,第三次是2008年到2011年,意思是说,我现在要求单位补缴第一次合同期内社保,是不是过了法律时效性,还是这三个合同有连续性?我可以要求公司补交???????

仲裁 2013-11-28 17:02 人浏览
共6位律师解答
如果需要针对性解答,可以直接向我咨询并描述您的情况,本地专业律师将24小时在线解答。
平台昌江县律师团
官方
响应时间 平均2分钟内
咨询我
查看全部6个解答
声明:未面谈及查看证据材料,律师回答仅供参考。

相关知识推荐

加载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