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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1年父母与三个子女共同协商,并有一证明人在场,将家中一房按当时市场价,定价9万(原购买时为1万元),分给3子女共同所有,若谁居住使用,谁出资6万元,分别付给另两个人各3万元。经协商由我(家中老二)居住使用,其当场拿出6万元,分别给予另两个子女。父母、三个子女及证明人,均在协议上签字按手印。因父母当时均在世,协议签定后,我至今未办理过户。 现母亲以我不赡养为由向法院起诉,说我不尽赡养务,要求撤回当时对该房的处分,根据是赠与合同法(我仅近4个月未交赡养费是因她们不收故意刁难我。然后告我不赡养,借此理由要回房子) 问: 1、赠与应是无偿给予,我出资购买的该房产,属于赠与吗?应该是分家析产吧? 2、现母亲有权以不赡养为由,根据赠与合同法,撤回我已出资购买的该房吗? 3、该房财产的权利应该在我交钱后已经转移了吧?

其他 2010-01-18 17:20 人浏览
共1位律师解答
  • 已经出资,不属于赠与;如果赠与没有办理过户手续或公证,可以从核销。财产权利需要办理过户登记才能过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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