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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8年我与丈夫结婚,生一女儿,十年靠着辛苦打拼我们拥有5家与人合股的公司,丈夫都是公司法人及投资额最多的股东,其中4家在外地,由丈夫主要负责经营管理,上海公司原股东在06年4月底,将所持50%的股份以人民币55万元转让给我家,后上海公司就由我负责经营管理,07年9月丈夫因我不肯再生育,刚做人流不到半月就伙同其父母,朋友,先将我保管的公司证章,钱物等相关物品骗走后,就同他父亲,妹夫,朋友数人将我殴打赶出公司,此后就不回家,断绝我母女一切经济来源,不闻不问,同时还指使他朋友到公安机关虚假报警,并将公司股份低价转让给他朋友(参与殴打报警人),又分别同时到公司所在地以公司股东名义起诉我侵权纠纷(我胜诉)到我户籍地法院起诉与我离婚.法院驳回他的起诉,现在财产大多已被他转让,或转移,我起诉应当以什么为诉讼请求??谢谢!!

离婚 2008-07-13 22:13 人浏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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