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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人于98年2月18入职,在09年7月15日下午公司书面通知解雇,但合同至2010年12月31日,违法解雇请问违法解雇双倍赔偿是否按《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五条,从入职之日起计算双倍赔偿? *另之前有加班公司未足额支付加班费(有工资条)和03年8月至09年6月期有加班未支付加班费,请问是否可追回公司支付(工资条)?(注公司2001年3月有出通告43H的加班费加入工资底薪,员工手册上也有此句话说明,但工资条并未显示,我从工作出发03年6月才没有加班费,但签合同上是8小时五天制) *另从98年2月至02年10期间公司没买社保(02年11月至09年6月公司有买),请问要求公司补交是否超过追溯时限?(注:仲裁时不支持,我找了劳动局,其说由劳动转到地税局,在09年9月份反馈的地税局,税局在12月27日通知说在10月转回社保局负责,找了社保局说已超过追溯期限) 一个弱势群体的劳动者,希望有关专业律师帮解析回复。急盼!万分感谢!

诉讼 2012-01-21 12:03 人浏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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