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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您好! 我在2004年借给朋友伍万元整(¥:50000)。,虽然借款上有注明一个月左右兑现因朋友公司一直不能正常运转故此款一直未还。后因朋友公司搬到天津导致无法经常见面,我经常让我老公打电话给对方,但对方总以各种各样的理由或不接电话。现在对方在安徽买地盖厂房(已证实)但借 的款依旧不还。我想请问律师我的这笔借款是否在无法追回?我是否可以起诉对方? 谢谢! 姜女士 2010/1/19

刑事辩护 2010-01-19 14:05 人浏览
共2位律师解答
  • 借贷的诉讼时效为两年。 根据民法通则第140条的规定,中断诉讼时效的事由包括提起诉讼(起诉)、当事人一方提出要求(请求)或者同意履行义务(承诺)。 请求。这里指权利人直接向义务人作出请求履行义务的意思表示。这一行为是权利人在诉讼程序外向义务人行使请求权。改变了不行使请求权的状态,故应中断诉讼时效。   认诺。即义务人在诉讼时效进行中直接向权利人作出同意履行义务的意思表示。基于义务人认诺所承担的义务,使双方当事人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重新得以明确,诉讼时效自此中断,并即时重新起算。认诺的方式有多种多样,包括部分清偿、请求延期给付、支付利息、提供履行担保等。 你最好用挂号信等书面的形式向借款人发份催款函或律师函等自己留个回执,作为你一直在主张权利的凭据,或留一些其他的证明他承认这笔账存在的凭据,之后再不还,你可以向法院起诉。 重点是:你一直在向他主张权利,不能过了诉讼时效,过了诉讼时效,你要丧失胜诉权的。
  • 可以向法院起,要求对方偿还借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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