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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们原是国有企业破产后选择带资安置的职工,被一个房地产老板以极低的价格收购,收购时曾签了承诺书,承诺里写了在与职工签订了劳动合同时,职工有选择年限的权利。(当时我们不知道有这项承诺)但是企业在2004年8月份与我们签订劳动合同时却说男职工50岁以下·女职工40岁以下国家不让签订无固定期限合同,等合同期满以后再续签。当时我们只有签了五年五个月的合同。在2009年12月23日晚报上登了我们的名字,让我们去解除合同。这不明摆着是欺骗我们吗?当时我们选择带资安置就是想和厂子同甘共苦的,我们想问一下我们能以企业是用欺骗的手段骗我们签订的合同,它的签订年限无效吗?谢谢!

其他 2010-01-19 16:21 人浏览
共3位律师解答
  • 可以申请仲裁。
  • 你好,可以。
  • 因欺诈而订立的劳动合同无效,但你所说的是用人单位故意隐瞒了你们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权利使你们订立了固定期限合同,现在合同终止了。 这种情况,也属于欺诈,从保障职工基本权益的情况下,假如你们真的具备了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条件,而用人单位故意隐瞒的你们刚刚获知的,还没有超过仲裁时效,可以申请仲裁要求补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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