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今年在中山那边购买一块地,合同写着,这地建高规定可以达到17米多,本人可以下定金给对方,但去规划局查询,这地建高规定达不到17米,按照合同一条是这样说的:如果建高达不到17米,将赔偿定金的双倍赔偿金,我当初是下定金给对方5万,请问律师,这样我是不是应该要对方赔偿10万?法院让我们私下解决,如果不行再开庭。现在有这个问题,当时发现土地建高达不到17米的时候,房地产公司(土地是放房地产出卖的)就打电话叫我舅舅,我舅舅是中山那边,由于我个人是广州这边的,完全不知情的情况下。让我舅舅拿回定金的5万,还让我舅舅签了一份合同,合同大概内容就是说,以前签的合同全部作废。我也问过别的律师,律师说我只要不是委托过我舅舅去拿这定金和签合同,是完全没有问题,现在协商不成功。准备开庭,对方的律师打电话给我舅舅,说要告我舅舅,不知道怎么解决。希望律师抽出百忙的时间,简单为我回答一下。在此感谢

其他 2013-11-19 15:38 人浏览
共1位律师解答
  • 您好。两个问题,第一个关于房屋的问题,开发商违约,你可以要求开发商按照合同的约定赔偿与你。第二个开发商告你舅舅问题,你并没有授权给你舅舅,所以你舅舅与开发商之间的协议不能影响到你的权利,至于你舅舅的责任一般限于归还该款项即可,无其他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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