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老南环危房改造后,分得安置新房一套,老夫妻两和两个孩子去公证处把部分权益无偿转让给了两个孩子,现在公证书上是老夫妻两和两个孩子的名字,现在最小的孩子搬进新房后,房门钥匙不给我们,不让我们老夫妻进门,他已经违反了公证书上的乙方负责解决甲方的居住问题的这一条款,我们也通过居委会和司法所要求调解,但他不愿意调解,我们老夫妻想撤销公证可以吗?(新两证还没办下来,但赠与合同经过公证),如能撤,怎么撤?如不能撤,怎样可以保障我们老夫妻的权益?

其他 2013-11-20 17:38 人浏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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