咨询详情

我在广州2009年6月24日,因为自己没有驾驶证,我便在网上招聘了一位湖南的司机,他叫郑小军,现年26岁。他来上班给我开车的第一天,我与他开车去为老客户运输货物,在中午时我接到一位客户电话我就自己先离开了,后来他在我不在时自己将我的货车与价值8.6万元的货物开跑了。当天我就报了案,事隔2天后我接到陌生手机发来的信息,自称他是同伙,并且知道我的车和货物去向,向我索要5000元钱,经过交涉他先告诉我车的位置,我真的在哪里找到了车,接着他就天天给我发来信息勒索我给他5000元钱他高所我价值8.6万元的货物在哪里,经过再次交涉我先给他1000元钱他答应先让我先取回货物然后再给他剩余的4000,后来他接到1000元钱后反悔了,没有告诉我货物在哪里,10月他被抓了,请问他要判几年刑,他家里还拒绝赔偿我。谢谢

其他 2016-09-09 13:59 人浏览
共5位律师解答
  • 根据交警部门出具的事故认定书以及具体伤情,可能赔偿以下16个法定赔偿项目:医疗费、误工费、护理费、住院伙食补助费、康复费、整容费、后续治疗费、营养费、残疾赔偿金、残疾辅助器具费、住宿费、交通费、被抚养人生活费、精神损失费、营养费、其他财产损失费。
  • 根据司机与受害人的过错程度所划分的、在排除了受害人应当承担的责任之后,依法应由车主和(或)司机所应承担的责任。雇主承担赔偿责任,但是司机有重大过错的,承担连带责任。
      第九条 雇员在从事雇佣活动中致人损害的,雇主应当承担赔偿责任;雇员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致人损害的,应当与雇主承担连带赔偿责任。雇主承担连带赔偿责任的,可以向雇员追偿。
      前款所称从事雇佣活动,是指从事雇主授权或者指示范围内的生产经营活动或者其他劳务活动。雇员的行为超出授权范围,但其表现形式是履行职务或者与履行职务有内在联系的,应当认定为从事雇佣活动。
      《侵权责任法》第四十九条规定:因租赁、借用等情形机动车所有人与使用人不是同一人时,发生交通事故后属于该机动车一方责任的,由保险公司在机动车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不足部分,由机动车使用人承担赔偿责任;机动车所有人对损害的发生有过错的,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 通常情况下,如果开车发生了交通事故,最先做的应该是对伤员的救治以及保护现场,同时立即报警由交警部门进行处理,之后由交警制作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然后根据责任划分进行双方赔偿事宜的认定,如果双方不能达成协议,则可以通过去法院起诉进行解决赔偿等相关问题。
  • 10年以下,可以提起附带民事赔偿诉讼要求赔偿
  • 由法院判决
如果需要针对性解答,可以直接向我咨询并描述您的情况,本地专业律师将24小时在线解答。
平台广州律师团
官方
响应时间 平均2分钟内
咨询我
查看全部5个解答
声明:未面谈及查看证据材料,律师回答仅供参考。

相关知识推荐

加载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