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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位律师大家好: 我是2001年2月进入现在的单位工作的,可是单位一直未与我签订劳动合同,也未买过保险,直到06年1月才和我签订了一个聘用合同,合同期间也一直未给我买过保险。现在单位要解聘我,我要求他们给我补交八年的保险,他们说只给我补缴前六年的保险,说是今年劳动局有文件规定只能补前五年的,今年就只补1-7月的保险合适吗?是不是应该补一年的呢?,我可以向单位要求把2001年和2002年的保险金补给我吗?谢谢各位!

其他 2008-07-15 13:14 人浏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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