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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在1998年 妻子单位的负责人临时雇佣我(我不是该单位的,我与该单位只是雇佣关系)对某地区的电线竿进行维修.在工作中 因电杆倒塌.导致我重伤. 我从1998年受伤后一直接受治疗,到2002年 最终鉴定为7级残废. 我想咨询下,就我这种情况,锁要的赔偿是按1998年受伤时 还是2002年鉴定我7级残废时 还是现在的标准算? 我应该获得哪些方面的赔偿?应获得多少赔偿? 麻烦律师 帮我解答下 我现在很急.

其他 2008-07-17 12:34 人浏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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