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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8年8月我与他人合作举办了一所民工子弟学校,2008年8月20日教育局以\"未经审批属非法办学\"为由责令停办而发出第一份《行政处罚告知书》,后经另一合伙人的多次交涉,于2008年9月1日学校正常开学。 2009年1月10日合伙人退出,第二学期由我独自举办,至今已有3学期,学生人数每学期都有30%的增长,现有学生人数360名,教职员工20多名。 2009年12月18日,教育局以有人举报为由重新立案,以”违法举办学校“为名发出第二份《行政处罚告知书》,拟撤消非法举办的学校。 2010年1月5日,举行听证会。我在听证会上申辩如下:1、适用法律不当,应当适用《民办教育促进法》,而非《教育法》。2、与事实不符。3、未经整改即下达撤消决定,违背法律程序。 2010年1月20日,教育局下达《行政处罚决定书》,“撤消非法举办的学校,当事人必须在2010年1月31日前处理好善后事宜”。

行政复议 2010-01-22 11:11 人浏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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