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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欠债务,男方签字的借条,追诉妻子连带偿还责任。 根据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审理民间借贷纠纷案件的指导意见(2009年) 第十九条夫妻一方超出日常生活需要范围负债的,应认定为个人债务,但下列情形除外: (一)出借人能够证明负债所得的财产用于家庭共同生活、经营所需的; 是出借方要举证:证明所借钱是否用于家庭生活?如果举不出证据——证明所借钱是否用于家庭生活。那么,法院是不是就会判决是个人债务?妻子就没有连带偿还责任了吗? 而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二十四条规定: “债权人就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一方以个人名义所负债务主张权利的,应当按夫妻共同债务处理。但夫妻一方能够证明债权人与债务人明确约定为个人债务,或者能够证明属于婚姻法第十九条第三款规定情形的除外。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 》第十九条第三款规定:夫妻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约定归各自所有的,夫或妻一方对外所负的债务,第三人知道该约定的,以夫或妻一方所有的财产清偿。这里举证责任是被告夫妻! 那么,法院在判决时,到底根据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审理民间借贷纠纷案件的指导意见(2009年)去 判决?还是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二十四条规定去判决?——也就是这举证到底是出借方?还是夫妻方举证?

其他 2012-03-08 17:06 人浏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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