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风险投资与专利合作的最佳方案是怎样?

股权转让 2020-03-10 23:53 人浏览
共6位律师解答
  • 评估费,与评估师事务所协商。\r\n需要风险投资与专利合作的法律意见书,带上材料与律师联系。
  • 你好,可以就此向主管单位咨询了解情况。
  • 你好,你所咨询内容过于笼统。
  • 风险投资如何进行控制? 投资理财在平时的做单当中,风险控制是非常重要的,风险控制的好坏直接决定了你在金融市场生存,能够有好的风险控制就能让你在市场当中游刃有余,生生不息,假如没有风险控制那么你就永远战胜不了市场。

    首先是要将仓位控制好、做好仓位计划,在做单当中有的人不会控制仓位,一味的求大、贪多,但是可以想想,当你的仓位很大的时候你的风险是不是就相对的更大了呢?虽然一旦获利会有很客观的利润,但是一旦方向错误的话你承受的风险也更大,市场向反方向随便一动就有可能让你爆仓,所以在做单的时候一定要合理的控制仓位,最好是当行情没有很大把握的时候下单仓位不能超过20%,当很有把握的时候也不能超过50%的仓位,保证稳定获利,切忌不得妄想一口吃个大胖子,只有保证仓位才能有更好的机会获得更大利润。

    其次做单当中的一些基本避险方法以及做单中容易犯的一些错误,还是那句老话:“没有计划不要上班,没有计划不要做单”也就是做单的时候要提前计划好,不要盲目做单。

    第三就是做单之前一定要准确的找好阻力位和支撑位,通过很多方面来确定在什么点位我可以进场,差不多看多少的利润,一旦方向错了我最多承受多少点的风险、即时止损等等,再就是做单之前要掌握第一手的资料,及时了解国际信息,确定行情的主方向,再结合技术指标分析,综合来判断行情,切忌不要妄自猜测行情的顶部与底部,有很多人喜欢猜顶或者猜底,有的人看到行情涨了很多了或者跌了很多了就妄自猜测这波行情差不多到头了,然后气质昂扬的进场,岂不知行情只走了一部分离这一波行情的结束还有很长时间,结果越套越深,然后还是死性不改继续加仓,当这波行情真正到头时差不多也就爆仓了,所以做单要顺势而为,不要逆势做单,但有一点,一波趋势一旦转势短时间内是不容易改变的,涨就是顺势看涨说涨,跌就是顺势看跌说跌涨跌趋势都是我们朋友,懂得顺势就能成为行情的好朋友。

    第四就是做单当中假如你没有把握的单子,一旦获利就应该见好就收,千万不能让获利变成亏损,有把握的单子而且已经破位就应该拿住,千万不要被行情的舞蹈而迷惑,获取可观利润。假如做错方向就应该立马出场,不应死扛,死扛大部分只有一个结果那就是抗死!

    第五就是做投资的心态一定要平稳,一旦心态失衡就不要再做,市场没有只赚不亏的,也没有只亏不赚的,在想赚钱之前,就应该先估好可以亏多少,要做一个懂得输的赢家!所以大家不必害怕投资风险,怕的只是风险没有被控制。

  • 风险投资分担类型

    (1)投资者之间的风险分担。

    一般而言创业投资基金适合用私募方式向具有较强风险鉴别能力与承受能力且具有耐性的富有个人与机构投资者募集资金。众多的富有个人或家庭和机构投资者构成了创业资本的主要来源,基金来源相对分散使分配到各个投资者主体的资本数量与比例就比较小,从而承担的风险就相对较小,这样就在创业投资资本的来源上实现风险的第一次分担。

    (2)投资者与创业投资家之间的风险分担。

    创业企业是主要的风险源和收益来源,对投资者而言,需要寻找一个可以分担和转化风险的组织,即由创业投资公司来承担此功能,在此条件下,形成了委托代理关系。

    (3)创业投资家内部的风险分担。

    对于有限合伙基金来说,普通合伙人之间、普通合伙人与优秀的管理人员之间形成了风险分担的机制;对于公司制来说,风险分担类型有,基金经理与优秀员工的风险分担、基金与创业投资顾问企业之间的风险分担等。

    (4)创业投资公司之间的风险分担。

    在实际中,创业投资公司通常采用联合投资的策略,即联合其它创业投资基金共同对某一创业企业进行投资,这样就实现了风险在创业投资公司之间的分担。

    (5)创业投资家与创业企业家之间的风险分担。

    创业投资家不仅仅投入创业资本,而且投入管理增值服务,通过自己独特眼光寻找具有高增长潜力的创业企业,主动出击,主动承担和控制创业企业的高风险,从而获得相应的收益,通过合理的契约制度安排很好的解决与创业企业间的风险分担问题。

    (6)创业企业家内部的风险分担。

    正如Gomez-Mejza(1994)指出,受到股权激励同时又承担更多风险的CEO和高层管理团队也愿意在企业更低层次的员工范围内采用象创业投资家对自己那样的补偿体系,根据相关的绩效指标,对高低层次的员工进行激励约束、监督,从而实现了创业企业内部各层次员工的风险分担。

    (7)创业企业之间的风险分担。

    由于创业投资的本质是为了让具有高增长潜力的创业企业成熟后,通过股权转让所获得的高资本增值收益。而且创业项目投资的成功率平均只有30%左右,所以创业投资毕竟不同于仅仅投资于几个公司,以长期控股并获得产业利润为目的的投资控股公司,因而在创业企业之间必须采取有效措施来分担风险。

    (8)外部机构与各创业投资主体之间的风险分担。

    由于创业投资中的高度不确定性,创业投资家将资金以一定的方式投入到创业企业中去,一般都要采取贷款担保、贷款贴息、补偿金和政府补贴等形式减少投资中发生的损失、鼓励创业投资向有利的方向发展。

  • 合伙企业法在风险投资中的运用

    新修订的《合伙企业法》增加有限合伙,为风险投资扫清了法律的障碍,促进科技创新投入。笔者认为,新一轮的风险投资高峰将随之到来,对广大创业者无疑是一个利好消息。有限合伙主要适用于风险投资,由具有良好投资意识的专业管理机构或个人作为普通合伙人,承担无限连带责任,负责企业的经营管理;作为资金投入者的有限合伙人享受合伙收益,对企业债务只承担有限责任。有限合伙因结合了避免双重纳税、出资人有限责任等诸多优点,颇受一些投资者,尤其是风险投资者的青睐。

    一、有限合伙与风险投资

    有限合伙是指在企业中“至少有一人或以上者,拥有对合伙事务的全面管理权,并对商业的债务承担无限责任,他们称为普通合伙人;而其他有限的合伙人,对商业的债务无需负个人责任?除了投入的资金以外,实际上对合伙业务没有管理权”的非法人企业。可见,在有限合伙中,实际存在着普通合伙人与有限合伙人分别对合伙企业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和有限责任的两种形式。

    所谓风险资本,就是投入到那些具有巨大发展潜力的新的或年轻企业中的资本。传统意义上的风险投资是由职业化的风险投资家从原始投资者手中募集到资金,然后经过精心筛选,选出有成长潜力的企业,给予其包括资金和管理方面的支持,等到企业成长起来,可以通过一般的融资渠道融通资金时,风险资本就从风险企业中撤出来,变现自己投资的一种投资方式。许多著名的互联网企业如google、百度、携程等,均曾得到过风险资本的哺育。在这里,我们主要关注的是高技术新创企业。

    有限合伙的风险投资企业涉及到三个主要参与者:有限合伙人(个人或机构投资者);普通合伙人(负责风险资金运作的风险资本家)和风险企业家(高科技企业的管理者)

    二、风险投资中应用有限合伙的优势

    1、有限合伙引入合伙人有限责任制度,有利于调动各方的投资热情,实现投资者与创业者的最佳结合,尤其适合于风险投资。有限合伙人仅以出资额为限对企业债务承担有限责任,这是有限合伙最突出之特点与价值所在。通常,有资金实力者出于谨慎不愿投资于须承担无限责任的普通合伙,而公司中所有权与经营权分离可能导致的经营者道德风险也令其望而止步。另一方面,拥有投资管理能力或技术研发能力者往往缺乏资金,在公司体制下难以实现其理想,他们更愿意在享有管理权力和较多利益的情况下成为承担无限责任的普通合伙人。有限合伙制度完全契合了这两种市场需求,确保了资本、技术和管理能力得到最佳组合,获得最大效益。

    2、权益资本市场和处于创业阶段的高科技企业一样,具有高度的信息不对称性和不确定性,并由此引发出代理问题。有限合伙制能通过投资者,风险资本家和风险企业家之间责、权、利的基础制度安排和它们之间一系列激励与约束的契约连接来有效地降低代理风险,保障投资者的利益。从这个意义讲,有限合伙制公司的出现有其必然性。

    3、有限合伙在设立和运营中较之公司更具有操作灵活性与商事保密性。有限合伙以协议为基础,法律对其规定较之公司更为灵活,任意性规则多于强制性规则,很多方面可以由合伙协议决定,这更适合投资者的各种不同需求。尤其是与公司相比,有限合伙通过协议安排,普通合伙人能够实现人力资源出资,投资者根据实际需要分段投资。此外,合伙企业的信息披露义务远比公司宽松,仅以满足债权人保护和政府监管为限,这种商事保密性对出资人更具有吸引力。

    4、良好的政策法规环境促进了有限合伙制的产生与发展。例如,优惠的税收政策,使得与公司制的风险投资公司相比,有限合伙制降低了经营成本。因为有限合伙制无需缴纳公司税,只缴纳个人所得税。有限合伙人转让其合伙份额较之普通合伙更为便利,合伙份额的转让也不会影响有限合伙的继续存在,这为风险投资提供了一条较之公司股份发行上市更为便捷的退出通道。

    三、《合伙企业法》对有限合伙的规定

    《合伙企业法》增加了有限合伙制度,主要包括以下内容:

    第一,界定了有限合伙的定义,即“有限合伙企业由普通合伙人和有限合伙人组成,普通合伙人对合伙企业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有限合伙人以其认缴的出资额为限对合伙企业债务承担责任。”并规定法人和其他经济组织也可以成为合伙人。国有独资公司、国有企业、上市公司以及公益性的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不得成为普通合伙人。

    第二、关于有限合伙的出资问题,该法规定:有限合伙人可以用货币、实物、知识产权、土地使用权或者其他财产权利作价出资。有限合伙人不得以劳务出资。有限合伙人应当按照合伙协议的约定按期足额缴纳出资;未按期足额缴纳的,应当承担补缴义务,并对其他合伙人承担违约责任。但是该法对其缴纳所认缴出资的最长期限未作出具体规定(如《公司法》规定一般公司为二年,投资公司为五年),以保障债权人的利益;也未对其出资作出验资规定,对债权人的利益保护不利。

    第三,设“有限合伙企业”专章规定有限合伙人的权利与义务、有限合伙的事务执行等不同于普通合伙的内容。如普通合伙人行使合伙事务执行权,负责企业的经营管理;作为资金投入者的有限合伙人依据合伙协议享受收益,不对外代表合伙企业,也不直接参与企业经营管理,对企业债务只承担有限责任。该法同时规定:“有限合伙企业不得将全部利润分配给部分合伙人;但是,合伙协议另有约定的除外。”

    第四、规定有限合伙人可以按照合伙协议的约定向合伙人以外的人转让其在有限合伙企业中的财产份额,但应当提前三十日通知其他合伙人。该法并未规定其他合伙人的优先购买权,但笔者认为在实际法律实践中,还是应该保护其他合伙人的优先购买权

    第五、关于有限合伙人与普通合伙人之间的转变问题,该法规定:“除合伙协议另有约定外,普通合伙人转变为有限合伙人,或者有限合伙人转变为普通合伙人,应当经全体合伙人一致同意。有限合伙人转变为普通合伙人的,对其作为有限合伙人期间有限合伙企业发生的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普通合伙人转变为有限合伙人的,对其作为普通合伙人期间合伙企业发生的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

    四、关于有限合伙企业的律师实务――有限合伙协议的制定

    从关于有限合伙的法律解读,我们不难发现,制定一份合适的合伙协议书是风险投资企业是否运作成功的关键。有限合伙企业必不可少的是一份共同制订并共同遵守的合伙协议。以风险投资基金为例,有限合伙企业一般包括以下主要内容:(1)组织形式;(2)期限和解散;(3)出资;(4)利润和损失分担;(5)利润分配;(6)合伙人的权利和义务;(7)管理费和费用支出;(8)财务、报告和评估;(9)入伙、退伙和合伙份额的转让;(10)有限合伙的解散和清算。下面就主要条款简要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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