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债务人(被告)沈福康于91年由昆山市人民法院判决还我原告欠款20480元,案件受理费595元,共计21075元。经本人多次催讨,并由昆山市执行庭执行催讨,但因债务人当时无力偿还而被中止执行。(当时,执行庭判给我五鲁头瓦房三间我未接受。)事隔17年以后,我能继续申请追讨以上款项吗?(被告现年64岁,家中两幢六间瓦房仍在。)

其他 2008-07-16 16:20 人浏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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