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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8年5月23日去某医院开药为小孩(4个月)补钙,,儿科医生开了维生素AD胶丸(瓶内约有100粒)。5月25日,孩子有腹泻出疹子并伴咳嗽,在镇医院看,没好转迹象,6月1日去南通中医院就诊,医生提醒此药不适合婴儿服用,是1岁以上孩子使用。我再仔细看标签,竟发现有效期为2008年5月底。遵医嘱每日服一粒,也无法在有效期内服完。药量大与药品失效将健康的婴儿吃出毛病。婴儿的健康受到侵害。经口头协商院防承担费用,6月21日出院,但仍有咳嗽,尚须定期复查。已产生费用医药费,陪护费,伙食费,交通费,营养费12000多元。不包括精神损失和将可能产生的医药费。但医院只想5000元了事。请问,医院应如何赔偿,我们怎样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妇女儿童权益 2008-07-17 14:17 人浏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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