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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于2013年11月6号收到劳动仲裁终局裁决书,现在工厂却于2013年11月18日在当地法院提起民事诉讼,要求撤销才觉,可根据劳动仲裁法第49条规定,当地法院跟本就没有权利撤销,只有市中级人民法院才有资格立案,现在当地法院却以经立案,并要我于12月16号去开庭,案由还是劳动争议纠纷,我应该怎么办?这样会不会影响我申请强制执行,到今天止,我在中级人民法院还没有查询到工厂撤销劳动终局裁决申请,明天就过了撤销终局裁决的有效期了,我现在应该怎么面对,我在去开庭会对我有什么影响吗,我可以就工厂编造的虚假理由要求精神以及名誉赔偿吗,还有耽误的时间可以要求赔偿吗,我该怎么面对现在的状况

征地补偿 2013-12-14 11:22 人浏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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