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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与前妻上半年协议离婚,小孩的监护权归我,她不承担小孩生活和学习的一切费用,前些日子她把小孩带回家,我昨天到她家去接她不让我把小孩带回我家,说要我和她补个协议,主要内容是:保证小孩每个周六周日都要和她生活还有一些我觉得是限制小孩自由的东西比如不准离开淮安,离开之前必须提前三天通知她,在征的她同意的情况下才能离开等。我们协议离婚的时候民政部门已经有协议了,我不想和她吵架所以我走了。请问我需要补么?我应该怎么办?

离婚 2008-07-17 22:05 人浏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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