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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8年3月5日21:26时(电脑显示电梯发生故障时间),我不小心将角钢掉在电梯门口卡住了电梯(此时电梯在一楼),造成电梯停运。当时我被困在电梯里。我的家人立即拨打了墙上提供的电梯故障维修和救援电话。稍后,房产开发商和电梯公司维修人员赶到事故现场,半个多小时过后仍然没有解决问题,家人问处理事故人员,他们说没有办法。家人担心我的安全,于是又问能不能拨打119电话,他们说可以,我爱人就拨打了119电话。119赶到事故现场后,问电梯里是否有人,围观的很多住户说有一个人被关在里面,已经好久了。于是,消防队员仔细查看现场,进行拍照。这时,很多人都在喊快点想办法撬门,把人救出来。有的人还说你们不是有液压扩张器吗,就用液压扩张器将门涨开。消防队说如果使用液压扩张器的话,必然损坏电梯,电梯就不能用了。但很多人还是坚持说撬门,把人救出来要紧,此时房产开发商管理人员也说那就撬嘛。于是,消防队回到车上拿来液压扩张器准备破门,就在消防队实施破门的时候,电梯公司维护人员就站在房产开发商管理人员身后,没有发表任何意见,也没有进行阻止,与此同时,博胜电梯管理人员和电梯公司维护人员明知119破门必然损毁电梯时,并没有及时告知被困人员及家人如何划分责任、怎样承担赔偿等问题。事后,房产开发商起诉我,要求我赔偿电梯损失费11700元和电梯停运费5000元(至今开发商仍未将电梯修复。电梯维修公司与开发商属于合同关系)。请问:消防队此时是紧急避险吗?紧急避险采取措施是否得当或者是否超过必要限度,是否造成不应有的损害?我是否应当赔偿全部损失?

其他 2012-03-09 15:07 人浏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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