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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6年10月我到北京驻重庆办事处上班,2008年1月和公司签订了劳动合同,现在我发现公司并没有为我投保险,而我又准备离职,我应该怎样索取赔偿?谢谢!

其他 2017-03-23 02:41 人浏览
共7位律师解答
  • 1、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满1年没有与劳动者签订书面劳动合同的,视为与劳动者签订无固定期劳动合同。 2、申报缴纳社会保险费是法律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可要求用人单位补缴纳社保费。 3、因用人单位未依法为劳动者缴纳社保费,与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时,可要求用人单位支付经济补偿金。在该单位工作7年,可要求其支付7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金。
  • 《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七条规定,劳动者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劳动者在试用期内提前三日通知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同时,第三十八条第二款也规定了,用人单位以暴力、威胁或者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手段强迫劳动者劳动的,或者用人单位违章指挥、强令冒险作业危及劳动者人身安全的,劳动者可以立即解除劳动合同,不需事先告知用人单位。
  • 你好,能证明事实劳动关系即可。根据我国劳动合同法规定,用人单位须在一个月内与劳动者签订劳动合同。超过一个月没有签订的,要从一个月开始支付直至一年的每个月双倍工资。超过一年未予签订的,视为已经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你单位这种情况要支付你的每个月双倍工资,经劳动合同当事人协商一致,由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应根据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年限,每满一年发给相当于一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金,最多不超过十二个月。工作时间不满一年的按一年的标准发给经济补偿金。你同意可以去你的单位当地的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要求仲裁。
  • 申请劳动仲裁,要求公司给你补交保险,并且你是因为公司违约要求解除合同的,可以要求给予经济补偿.
  • 与公司签署确定劳动关系后,劳动保险应由公司交纳,公司未给予交纳他已违背劳动保护法,你申请仲裁后其公司不但给你补交还要承担滞纳罚款,你也可要求违约经济补偿大约是未交纳月累计的25%,我恍惚记得拖欠工资和费用是这样处理,请注意是按每个月计25%,遂月累加,例:每月800元的25%即:800元+25%=1000元,若第二个月同样未付即:1000元+25%=1250元+800元+25%=2250元.以此累进,好像是这样计算补偿个人,其具体依据征询律师意见。
  • 申请劳动仲裁,要求公司给你补交保险。
  • 要求公司补交保险。并可以要求经济补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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