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欠款起诉书 原告:闫慧兰 ,性别、女,1963年6月12日,汉族,文化程度初中,无业,住址:瓜州县渊泉镇秀水小区24号楼312 被告:范林邦,性别、男,汉族,三联公司第五项目部经理 (何 香 性别、女,汉族、范林邦的儿媳妇,当时经办人)住址:工贸小区2号楼3单元一楼东户 请求事项: 1、判决被告偿还欠款85510元及利息 12733元。 2、判决被告承担本案全部诉讼费用。 事实和理由: 2008年6月 27日至7月25日,债务人范林邦(何 香,范林邦的儿媳妇,当时经办人)从原告处购水泥171.75吨,价值人民币94510 元,并当场向原告承诺随后付款,现货现款,并写下欠条四份。然而,货卸到工地一月有余,先后只付了9000元现金,被告以各种理由和借口迟迟不肯偿还债务,多次催收至今,不但不还款,态度非常蛮横,其行为严重损害了原告的合法权益。 现诉请法院判决被告范林邦(何 香范林邦的儿媳妇,当时经办人)、偿还原告闫慧兰人民币85510元,并支付利息,以维护原告合法权益。 此致 瓜州县人民法院 原告:闫慧兰    2010年1月5日 附:一、本诉状副本二份 二、证据四份(欠条为证) 附件(0 个)

诉讼 2012-03-09 15:08 人浏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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