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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和妻子在2007年离婚,判决房子归我(前妻有一套房子),我给她50000元,由于我没有钱给她,她就申请了执行,在以后的日子里我陆续给了前妻29000元,并表示今年春节全部还上。在此期间,前妻一直在申请再审,并且我们已经经过两次高院的调解,没有达成一致意见,当事高院已经确定要再审了,并对我说现在可以不执行,再审结束后在说。谁知道前妻在2009年要求拍卖我的房子,在2009年年底拍卖成功后前妻撤诉,在法院拍卖期间我根本不知道。拍卖公告报纸哪一个普通人会关注看呢?现在已经拍卖生效,并要我出6400元的拍卖佣金、4000元的评估费。我就不明白我法院怎么在拍卖我的房子前连通知我一下都没有呢? 法院的程序有问题吗?拍卖有效吗? 我应该如何维护我的权益,如果拍卖了我的房子我真的是什么都没有了,我现在只有在一直的想着用生命来保护我的房产。

案件执行 2010-01-27 09:10 人浏览
共1位律师解答
  • 根据你说的情况,看来法院的问题不小。首先问一下,你是不是就这一套住房。 其次,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程序中拍卖的规定,不动产首先要评估,评估必须有双方当事人协商委托评估机构,协商不成时才有法院指定委托,而且评估结果要告知当事人,拍卖要公告,也必须要通知当事人,公告的目的不是通知当事人,是公而告知竞拍者。 尽快申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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