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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轿车在某维修处修理,维修处将车修好后送往车主时发生车祸。一审判决车主与保险公司的保险合同有效,现保险公司根据《机动车第三者责任保险条例》第六条第三款的规定:被保险机动车在营业性维修、养护场所修理造成对第三者的损害赔偿责任,保险人均不负责赔偿。因此保险公司对于商业险部分不负有赔偿责任。保险公司提出上诉。问:维修处是否要承担责任,保险公司是否可以不负赔偿责任。

其他 2010-01-28 19:50 人浏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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