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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某老人年事已高,想在还清醒的时候立下遗嘱,指定定房产继承人。在立遗嘱时需要所有子女在场吗?\r\n2:老人有六个子女,两个儿子四个女儿。由于老人的大儿子很早就在外地工作,户口不在本地已经分家,老人的生活起居、病痛都是由小儿子及其媳妇照料,大儿子及其媳妇、子女从来没有尽过一点责任,大儿子虽然住的地方只有三十公里远,老人的事从来没有过问。老人这几年生病时的费用也是由小儿子和其他几个女儿来负责。大儿子只有在自己有困难时才会想到要自己的父母和兄弟姊妹帮助。\r\n3:大儿子曾经在十几年前生意失败,在父母哪里拿了几万块钱来抵债,连一张字据都没有留下,前两年自己病重时治疗的费用家里的老人和兄弟姐妹也帮助了不少,他却认为是应该的,没有一点父子兄弟姐妹情分。\r\n4:现在老人想将房产由小儿子来继承,若果亲自立下遗嘱,应该怎样写,有没有法律效力?

其他 2013-12-28 18:03 人浏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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