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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有位同事退休后居住北京,今年十月份因胃十二指肠穿孔住院治疗。出院后将发票、病历等寄往原退休单位报销。单位主管人员报送省医保局,结果被医保局退回,说不能报销。 省医保局不予报销的理由有2点: 1. 病人的医疗保险在青海省; 2. 住院期间未向医保部门汇报。 根据青海省职工医疗保险管理局文件,青医保字[2008]26号:关于参保人员医疗费报销 有关问题的通知中其中有一条:急诊病人在省外住院期间十日内需向医保所在地主管部门汇报。 就因为这条规定我哪位同事的住院费直至未报。我们由于未能很好的读懂和理解文件精神,错过了汇报机会是有一定责任。 而省医保局制定这样的规定失之偏颇,文件内容藏有玄机。既是急诊手术住院费用不应有额外附加条件。作为病人家属和亲友即便有暇向医保所在地主管部门汇报,但在当时那种急诊手术救人的环境下也确实无心情顾及。当病人痊愈出院,大家都松了一口气,再去办理医保事宜时,已是晚矣,人家不给你报。

消费者维权 2011-10-21 21:09 人浏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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