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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于2007年5月份进入现公司,但是于08年7月1日公司才与本人签订劳动合同,之前并没有和本人签订任何协议或合同,也没有给本人缴纳任何社会保险。本人于09年12月24日向公司主动递交辞职报告,其辞职原因为公司连续拖欠公司长达1年,从来没有按照签订合同后的约定时间按时给本人开工资。但是此原因并未在辞职信中进行说明。 现在我是否可向公司提出,要求给予08年7月1日前未签订合同及未缴纳社保的赔偿? 另外,到今天为止,我的辞职信已递交了34天,公司仍然没有同意我可以离开,本人是否可以视为本人已于公司劳动关系正常解除?

争议解决 2010-01-31 10:36 人浏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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