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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是北京一家企业的一名女职工,1978年被聘为该单位合同工。在该单位设在山西的一个水文站担负水文测量工作,工作环境恶劣,收入低微。2002年该单位因工作量减少,年龄偏大,就让我回家待岗,其间我曾多次和单位联系,请求连续工作,但都被以种种借口拒绝,未能上班。2008年3月,该单位书面通知撤销该水文站,辞退所有员工。因此发生劳动争议,我要求给予补偿,但该单位说我已过劳动追诉期,不予补偿。在这之前,该单位对我从未有任何解除劳动关系的书面通知,请问我该怎么办?

争议解决 2008-07-21 15:55 人浏览
共5位律师解答
  • 单位解除劳动合同必须有书面通知。 只要你没有受到任何书面通知就不视为已经解除合同,因此并未超过仲裁时效,你可以向提出仲裁。若仲裁结果不满意可以提起诉讼。
  • 目前还没有超过仲裁时效,可以申请劳动仲裁,要求单位支付经济补偿金。
  • 目前还没有过了仲裁时效,你可以申请劳动仲裁,要求单位支付经济补偿金。本律师已经成功的办理了多起类似案件。联系方式:13835798288
  • 单位违法,可以申请劳动仲裁. 详细咨询请登录山西太原王俊律师法律服务网:www.lawwj.cn
  • 未超过时效,可以要求给予12个月的经济补偿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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