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户主过世,老伴在世,但丧失语言能力,在户主在世期间,公证了一份遗嘱,涵盖了其下5个子女的房屋继承比例,(男方签字,女方摁手印)声明要尽赡养义务,照顾老人。可公证后其子女中有2个,一点也不尽赡养义务,包括日常照顾和患病看护,户主过世,也并未出现尽应有的孝道。现其余子女希望变更遗嘱,因之前的遗嘱公证和在世老人不具备语言能力,怎样才能进行遗产变更和进行继承纠纷诉讼?!

其他 2013-12-16 16:07 人浏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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