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苏律师,你好,我妈妈是1955年出生,今年55岁了.自1990年起在番禺大岗镇餐具厂一直工作至2008年.当年入厂的时候,因我妈妈是家村户口,所以该厂只当我妈妈是临时工招收而没有签订任何劳动合同,只简单填了份个人简历罢了.但1995年劳动法实施后,不是已经取消了"临时工"和"正式工"的概念之分吗?且劳动法规定"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必须参加社会保险,用人单位必须为劳动者缴纳一部分社会保险费."可是该单位一直没有为我妈妈办过社保和签过劳动合同.2008年,厂方因我妈妈年龄大为由解雇了,没有任何赔偿.我想问该厂这种做法是违法吗?我妈妈这种情况还可以要求厂方补缴以往的社保费吗?希望苏律师能帮助我,万分感谢!

其他 2010-01-29 23:11 人浏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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