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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是广东省佛山南海区农民,在1992年,我家把一间约98方砖木结构平房卖与同村农民.当时我与父(家庭成员只有两人)写了一份契约表明:自愿卖出及已收卖房现金10000元.我们二人同时签名,一直未办理房产过户手续,但房产证已交由对方保管.现我想收回此房屋,但对方拒绝.我想通过法院确定此契约无效,我情愿返还购房现金10000元及利息.请问现在新的<物权法>出台后,有没有相关的条文支持.

其他 2008-02-15 15:44 人浏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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