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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您好,我是四川人,我于2006年在市区内租赁了一间商铺用于打字复印业务,我所租赁的商铺是属于地方政府的。租赁初期,生意一度亏损,经过三年的努力,现在终于稍有成效,客户跟营业额都相对稳定了。我跟商铺业主的租赁合同是一年一签,由于是政府的商铺,所以合同都是他们打好盖好章直接拿给我们签的,里面有规定说“如租赁期满,出租方如需收回自用,可提前两个月告知承租方而收回商铺”。2010年3月31日合同就要到期了,2010年2月1日他们派人来跟我说要收回商铺,自己用于经营打字复印店,让我搬走,这样一来,我辛苦了三年的劳动成果就这样被他们拿走了。如果搬迁的话,不知又要用多长时间才能有生意。我是否可以拒绝呢?

其他 2010-02-05 17:42 人浏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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