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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是一名下岗职工,在2008年接手一家副食百货,在此之间我享受 国家给予我的优惠,但2010年我去当地地税部门办理相关手续,受到阻碍部门领导说我不符合(他态度恶劣)说之前的店主已经享受完,(原店主也是下岗职工);试问去年符合今年就不符合吗?(没给我看相应文件)我向有关部门反映情况,反而得到的是补交以往的税款,他们给予的解释只是一句“监管不严”,就这样的一句给我的经济造成一定的负担,问,这些税款是否补交,对方有怎样的过错,只是一句“监管不严”最后的结果我来承担吗? 解决的途径? 谢谢!!!!!

个人税收筹划 2010-02-03 10:06 人浏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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