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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担保人的借款合同起诉:03年村委会向我借款4万,郭村长给我出具“协议”,约定月利息1分,郭村长“愿意用个人住宅承担偿还责任,直至还清”。交给我《集体土地建设使用许可证》。09年村委会向我要“协议”,说是要登记、统计后给我换成收据,但是不仅收据没给我,连原“协议”原件也搞没了,10年郭村长家房屋扩建,相关部门需要核对房屋有关信息,郭村长要回《许可证》。我让郭村长在原“协议”复印件上签名并写上“因郭XX房屋改建,《集体土地建设使用许可证》巳收回”。10年7月6日(林村长),14年1月1日(王村长),时任村长在分别在新“欠条”上签名,同时签名还有经手人郭XX(老村长),村会计,但都没有盖公章。新“欠条”标注“原欠条有效”请问:原“协议”约定有效吗?我能要求郭村长负连带责任?

其他 2013-12-26 18:58 人浏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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