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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你好:本人与2009年初替朋友的恒心公司担保,担保期限为1年。但是在2009年6月份朋友的**公司注销了,更名为**公司后,还款给银行又再提款出来。现在**公司的老板已经跑人了,公司也倒闭了。银行现在找我本人请问下律师,银行是不是存在监管不力。本人认为,1.本人是担保**公司 2.**公司更名为**公司本人也不知道。请问下律师银行是不是有不可推卸的责任!谢谢

银行 2010-02-02 22:53 人浏览
共4位律师解答
  • 按合同如何约定,如果没有事前约定你继续为第二次借款担保的话,你无须承担担保责任,需要帮助可以电话联系本人。
  • 对于公司还款后的第二次贷款,需要你同意为其继续担保,否则你没有担保责任。
  • 本人首先先谢谢郑律师的回答,请问郑律师本人和银行鉴定的是为恒心公司1年的担保,在这1年中恒心公司更名为庆泰公司。庆泰公司老板于2009年年底跑人了。银行是不是有责任?
  • 你担保的是恒心公司的第一笔借款,该公司既然已经还了款,你的担保已经结束,恒心公司又借款,只要没有再和你签订新的担保合同,就与你没有关系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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